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美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09,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
,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43,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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