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042號
債 權 人 新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票 號AT0000000 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民國96年3 月1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 年3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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