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202號
債 權 人 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就聲請狀中另一相對人乙○○之連帶責任加以
說明並檢附相關簽帳單據以茲證明其連帶責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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