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477號債 權 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法律依據 或契約約定為何?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