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興睦即德濟醫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興睦即德濟醫院破產。
選任李宏文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而破產除 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 57條、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獨資開設德濟醫院,因擴充過速,銀行貸款落空,又 值健保局大幅刪減健保給付,遂向他人週轉鉅額款項,於民 國93年6 月經鈞院90年度執字第13389 號強制執行程序將92 年10月前所扣押之健保給付所得約新台幣(下同)1,700 餘 萬元分配予債權人後,仍積欠其他債權人票款、工資、租金 、貨款及銀行貸款等債務合計約137,982,462 元以上,全體 債權人人數亦高達82人以上,急需透過破產制度之設計,兼 顧全體債權人公平實現債權之利益。
㈡而聲請人以每月執行醫療業務所得之健保給付1/3 供作攤還 之財產,其餘款項扣除德濟醫院所應支付之工資及行政事務 成本後,每月已無任何生活費可言,常處財務透支之窘境, 無法再行負擔逐年增加之債權原本及利息。且聲請人亦因經 營許久,每月健保給付所得已無力更新醫療設備,業績亦每 況日下。
㈢聲請人現有財產17,724,655元,扣除債權人所得行使別除權 後,尚有自92年10月後為鈞院所扣押之每月健保給付1/3 所 得累積約為994 萬元,以及醫療設備等動產約234 餘萬元, 合計財產尚有12,285,929元,顯可供作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 使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故依法聲請破產,俾徹底清理所有 債務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財產除有坐落於桃園縣八德市○○段之不動產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以課稅現值計算,價值約 為5,438,726 元;醫療設備約為2,345,929 元;本院90年度 執字第13389 號執行事件自92年10月迄今所扣押之健保給付 約為994 萬元,聲請人所有之資產合計為1,772 萬4,655 元
。扣除債權人乙○○及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別 除權後,財產現值約1,228 萬5,929 元。又聲請人有甲○○ 等債權人至少82人,合計負債總額1 億3,798 萬2,462 元, 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名冊、債務人名冊 、稅額繳款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目錄明細表等件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0年度執字第13389 號 執行卷宗查核無誤,堪認聲請人主張其財產已不足清償債務 乙節為真實。
㈡綜上,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其債權人為 2 人以上,且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應具有破產實 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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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破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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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 動 產 坐 落│面 積│公告土地現值/課│價 值│備 註│
│ │桃園縣八德市○○段│ (平方公尺) │稅現值(新台幣)│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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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684 地號 │126.95 │32,082元 │4,072,810元 │左列不動產均設定抵押│
│ │ ├──────┼─────────┼────────┼──────┤權: │
│ │ 地 │685 地號 │7.04 │37,900元 │266,816元 │⑴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
│ ├──┼──────┼─────────┼────────┼──────┤ 份有限公司: │
│ │ 建 │431 建號 │總 面積:82.70 │桃園縣八德市介壽│左列建物95年│ 本金最高限額2,400 │
│動│ │ │層次面積:82.70 │路2 段79號 │課稅現值合計│ 萬元。 │
│ │ ├──────┼─────────┤1 樓:234,100 元│1,099,100元 │⑵乙○○:660 萬元。│
│ │ │428 建號 │總 面積:82.70 │2 樓:328,900 元│ │ │
│ │ │ │層次面積:66.41 │3 樓:272,800 元│ │ │
│ │ │ │ 16.29 │4 樓:263,300 元│ │ │
│ │ ├──────┼─────────┤ │ │ │
│ │ │429 建號 │總 面積:82.70 │ │ │ │
│ │物 │ │層次面積:82.7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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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 動 產 │5,438,726元 │尚須扣除上開債權人行│
│產│ 合 計 │ │使別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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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醫療設備即生財器具、什項設備、裝修設備│2,345,929元 │ │
│產│、其他固定資產及醫療設備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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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健保給付(本院90年度執字第13389 號執行│994萬元 │ │
│ │事件自92年10月迄今所扣押之債權) │ │ │
│ │ │ │ │
│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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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17,724,65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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