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丙○○
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洪福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 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簡易庭)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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