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5年度,38號
TYDV,95,勞訴,38,200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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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丙○○
      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洪福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 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簡易庭)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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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洪福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