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48號
TYDV,94,重訴,148,2007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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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由式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麥克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8 號解除
  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2,554,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792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陳夏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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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由式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克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