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由式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麥克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8 號解除
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2,554,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792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陳夏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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