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桐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効新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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