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4年度,13號
TYDV,94,勞訴,13,20070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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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桐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効新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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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桐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