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96號
PCDV,106,建,96,201706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6號
原   告 久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來發
被   告 莊凱評即景順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裁判費31,091元,該裁定業分別於106年4月2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1/1頁


參考資料
久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