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7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章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建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民國96年1 月19日所為
之處分(原處分案號:竹監自字第裁53-DB0000000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章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汽車所有人,於汽車裝載時,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處罰鍰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記車牌號碼990-GW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汽車違規紀錄壹次。 理 由
一、系爭法條依據:
㈠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汽車 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 3, 000元以上9,000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 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又同條第2 項規定: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1 款至第4 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 規紀錄1 次。」;再依同條第3 項規定:「第1 項第1 款至 第4 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1 項處汽車駕 駛人罰鍰及依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 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 次。」(下稱裝載整體物品 超重之規定)。
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規定:「汽車裝 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 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 依第3 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 次。」;又同條第3 項則 規定:「有前2 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 行,並處10,000元罰鍰,超載10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 ,每1 公噸加罰1,000 元;超載逾10公噸至20公噸以下者, 以總超載部分,每1 公噸加罰2,000 元;超載逾20公噸至30 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1 公噸加罰3,000 元;超載 逾30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1 公噸加罰5,000 元。未滿 1 公噸以1 公噸計算。」(下稱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之 規定)。
㈢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裝載整體物品超重」及「 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確實分別定有其違規要件及應 如何處罰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章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之990-GW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因裝載H 型鋼架之整體物 ,於民國95年12月2 日5 時許行經桃園線道112 甲員林路口 ,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員警攔截查獲「 載H 鋼架行駛公路經過磅總重52T 核重35T 超載17T 」,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乃由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以桃警局 交字第DB0000000 號通知單當場舉發違規並註明「(依大溪 地磅為準)(H 鋼架整體物)」,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原處分書漏載第1 項)規定 ,裁處罰鍰4 萬4 千元,並記違規紀錄1 次等語。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公司所有之上開營業貨運曳引車,於 95年12月2 日5 時許,在112 甲線、員林路口,因違規超重 為警方攔檢,經至大溪地磅過磅,遭執勤員警告發裝載H 型 鋼架(整體物)違規超載17公噸,並遭開立舉發通知單,然 本件曳引車所裝載之物為H 型鋼架,係整體物,故本件違規 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即裝載整 體物品超重之規定)裁罰,惟舉發員警及原處分機關竟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2 項(即裝載貨物超過核 定總重量之規定)裁處,原處分機關認事用法顯有違誤,難 令人干服,故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四、經查:
㈠異議人公司所有之上開營業貨運曳引車於上開時、地,因裝 載H 型鋼架之整體物,經警會同司機過磅,測得該車總重為 52公噸,相較於核重之35公噸,已超載17公噸,乃經警舉發 違規等情,為異議人所自承無誤,並有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則此節均係屬實。 ㈡茲有疑者在於:異議人此項違規,究應論以裝載整體物超重 之違規?抑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之違規?抑或兼而有 之,而應依原處分機關所舉行政罰法第24條所定之「一行為 違反數個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 最高之規定裁處。」規定予以論處?對此:
⒈前揭「一、」已述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裝載整體 物品超重」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分別定有明文 ,自文義解釋觀之,「貨物」當可包含散裝貨物及「整體物 品」,而觀諸該等規定之法律效果,無非同係罰鍰、記汽車 違規紀錄、當場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則當裝載之貨物超重 時,無論其係散裝貨物或整體物品,均可依照「超過核定總
重量」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如無其他立法目的存在,又何 需另設「裝載整體物超重」之規定?
⒉再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條第1 項規定觀之,其謂:「貨 車有:⑴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同規則第79 條之規定者;⑵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超過同規則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限制者,應填具申 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 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其就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 重時,應如何憑證行駛等節規定甚詳,顯見此一憑證行駛之 容許,當有其必要性與目的性;則當用路人違反此一行政法 上之作為義務時,本應就此設有明文予以處罰,方能落實上 開規定之要求,免於使之淪為具文,亦可兼顧裝載整體物行 駛於路上之實際需求與保障民眾用路權利,此應係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需就「裝載整體物超重」另設規定之立法本意 ,蓋其係違反上開應申請憑證之作為義務而為行駛,與單純 裝載貨物超重之違反禁誡規定而為行駛,其違規態樣亦不盡 相同,自不能不顧上開立法意旨,純從形式上認定此係一行 為同時違反2 種以上之義務規定。
⒊再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立法及修正沿革之過程 觀之:
①64年7 月24日修正第29條: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 元以上、600 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一、『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 量』,或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二、裝載貨 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者。三、『裝載整體物品 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經核准發證,或未 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 ②86年1 月22日修正第29條: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0 元以上9,000 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一、『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 總重量者。』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者。三、『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 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 」。 ③90年1 月17日修正第29條: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0 元以上9,000 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 度、寬度、高度者。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 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者,...」。
上開規定顯然均就整體物與一般之貨物,於同條之不同款處
為不同之處理,此益證該條例從未混淆此2 者之不同,亦從 未在歷次修正中檢討該等規範有無重複規定而有予以增刪修 正之處;則又豈應如原處分機關所援引之交通部91年08月30 日交路字第09100488 28 號函所謂:「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 且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之違規行為,應屬2 種違規行為,應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條例第29條 之2 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分別裁處」之見解純從形式上認定 ,因而導致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之疑慮?
⒋是以,同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係針對裝載「整體物品」 ,處罰其「超重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之違規之特別規定, 自無另行適用同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針對「裝載 不含整體物品之貨物」,處罰其「超過核定之總重量」之違 規之規定之餘地。原處分機關捨正確之規定不予援用,先稱 同時該當各該規定,再援引行政罰法第24條處以較高罰鍰之 2 者,先導致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之疑慮,再援引該行政罰 法類似刑法上「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之規定以避免上開疑 慮,形同本應逕論以法條競合中之特別規定,卻改而論以想 像競合並從一重處斷之違誤,其適用法律顯然有誤。五、從而,本件異議人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990-GW號營業貨運曳 引車所載運之物為H 型鋼架,既係不可分割之整體物,其載 重超重又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業據認定如前,揆諸上開說明 ,自應依該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之規定處罰, 而非依同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處罰,原處 分誤依上開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規定予以裁罰, 於法不合,異議人對此予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 處分撤銷,改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處罰。
六、至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固於94年12月28日修正,惟其中 第29條,依95年6 月23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50087685號令 ,自95年7 月1 日施行;然本條依立法理由所示,僅係文字 修正,因此,尚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奕珽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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