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654號
TYDM,95,訴,1654,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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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李文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3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二十八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因信用不佳且缺錢花用,為圖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供 己刷卡消費、預借現金之用,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未得乙○○之 同意,即擅自冒用乙○○名義,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偽填該 附表所示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並分別在上開申請 書之申請人中文親筆簽名欄上偽造「乙○○」之簽名各1 枚 ,偽造完成乙○○名義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共11份,表 示乙○○本人向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 之意思,再將上開申請書郵寄至各該銀行申請核發,致各該 銀行陷於錯誤,誤認確係乙○○本人申請核發信用卡及現金 卡,而核發具有財產價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 並將該張等信用卡及現金卡郵寄至申請書所載之地址由甲○ ○收受。甲○○於取得前開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後,立即在 亦屬私文書之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乙○○ 」之簽名各1 枚,偽造「乙○○」名義之上開信用卡私文書 共11份,甲○○上開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行 為,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 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及乙○○。二、甲○○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後,明知自己不 僅無工作收入,且尚有積欠銀行之債務未清償,顯無資力償 還刷卡消費之債務,竟承前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概括犯 意,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概括犯意,連續 於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時間,持各附表所示之信用卡,至 各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各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在 屬私文書性質之簽帳單上偽簽「乙○○」之署名,再將偽造 完成之簽帳單交付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乙○○、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並致如附 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且為之墊付刷卡消費之 費用予各該特約商店,甲○○因此詐得由上開各家銀行代為 清償上開款項而使其所負價金債務消滅之不法利益。



三、甲○○因無力償還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之債務,為保持信用 以利繼續使用信用卡,明知其並無資力清償如附表編號十二 至十七所示銀行為其代償他家銀行信用卡債務餘額之款項, 竟承前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於冒名申請如附表編號十二至 十七所示之信用卡時,同時向發卡銀行申請代償如各該附表 所示他家銀行之信用卡債務,藉此以卡養卡、以債養債之方 式欲保持信用以便繼續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致 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七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誤認甲○○擁 有償還所申請代償餘額款項之能力,而同意替甲○○墊付如 各附表所示之金額予各附表所示之銀行,甲○○因此詐得由 上開各家銀行代為清償信用卡債務之不法利益。四、甲○○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 表十八至二十七所示之時間,利用各附表所示之信用卡至各 該附表所示之自動付款設備,先後輸入預借現金密碼及各附 表所示之金額,使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 為持卡人「乙○○」本人而給付如各附表所示之現金。五、案經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訴請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當庭同意將證人即臺北國際商銀風險管理科專 員蕭煌機、渣打銀行風險管制部專員吳沅洛、花旗銀行風險 管制部副理陳皓財、復華銀行風險管理組專員劉力綱、玉山 銀行風險管理組專員王永勝於警詢時,及證人即中國信託銀 行職員劉湘宜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言詞陳述作為證據,有準備 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考,且本院審酌該等陳述做成時並無證 明力明顯過低或證據係違法取得等情況,認上開筆錄有證據 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除辯稱:其以乙○○名義申請渣打銀行之信 用卡前,曾得乙○○之同意云云外,對其餘犯情均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蕭煌機吳沅洛陳皓財劉力綱王永勝於警 詢時、證人劉湘宜於檢察官訊問時、證人乙○○於警、偵訊 時及證人乙○○、臺新銀行授信管理部風險控管組職員黃琪 婷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綦詳,且有臺北國際商銀函文、函 附之簽帳單、復華銀行函文、函附之分期轉帳付款授權書、 簽帳單、花旗銀行函文、函附之信用卡刷卡傳真單、簽帳單 、玉山銀行函文、函附之分期付款專案同意書、渣打銀行信



用卡申請書、餘額貸款申請書、帳單、切結書、花旗銀行信 用卡申請書、聲明書、帳單、復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自動 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信用卡影本、帳單、切結書、付款同 意書、本票、授權書、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 書、切結書、復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信用 卡申請書、交易明細表、聲明書、渣打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 、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臺北國際商銀信用卡交易明細 、花旗銀行對帳單、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 、收費收執表、切結書、臺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 、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萬泰銀行信用卡申請 書、帳款通知書等資料附卷可考。
三、被告雖辯稱申請渣打銀行信用卡係經乙○○同意云云,然參 酌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甲○○有跟我說遠東不夠 用,請我再辦一張給她用,然後我又寫了一張信用卡申請書 ,不過我沒有全部寫完,我不太願意做這樣的事情,因為我 知道這是違法的,我跟甲○○說我借你一張已經夠了,所以 我沒有答應甲○○去辦這張信用卡,我看渣打銀行信用卡申 請書上面的筆跡,最左邊的欄位都不是我所填寫,正卡申請 人簽名欄的簽名也不是我簽的,屬於我的筆跡的部分是「豪 帝企業」,以及豪帝企業公司的地址,還有公司名稱的「美 麗寶島」是我寫的,然後公司電話也是我寫的,到職日期好 像也是我寫的,年薪的部分「36」應該是我寫的等語,被告 前開辯解是否可採,至有可疑。再者,被告所辯若屬實,則 乙○○在甲○○要求其填寫信用卡申請書時,理應於填寫各 項資料後,在最重要之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上親簽姓名,以表 明其確有申請信用卡之意思,然由被告自承:渣打銀行信用 卡申請書最左邊所有的欄位都是我寫的,正卡持卡人簽名也 是我簽的等語觀之,足認該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並 非乙○○親簽,而係被告之筆跡,由此益徵證人乙○○所稱 其沒有將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全部寫完,因其未同意甲○ ○辦理渣打銀行信用卡之證詞非虛。此外,被告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時所稱:我先生洪永樂可以證實渣打銀行的信用卡是 用來代償遠東銀行的,且這個部分也是乙○○同意云云,亦 與證人洪永樂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乙○○幫助甲○○的 ,就是遠東銀行的信用卡,至於渣打銀行的部分我約略知道 甲○○與乙○○應該有在談,就是談到一半,因我自己很忙 ,我不知道最後有沒有同意等語顯不一致。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飾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 已經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五、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



並均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 ,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 之「從舊從輕」之原則為比較;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2 項, 則為同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關於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 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35條,乃刑之重 輕之法定次序與標準,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35條之 規定。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係採「從舊從輕」原則,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曰法律,自較刑之範圍為廣;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如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非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9 條 之3 規定之情形),應依其規定;或事關執行之緩刑之宣告 ,或犯罪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自首在刑法施行後之自首部分 ,或程序之規定(程序從新,如刑法第40條沒收宣告之程序 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外;依修正後刑 法第2 條第1 項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 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 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 結果而為比較後,予以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 益之條文。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及期限、罰金與死刑是否併予執行、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 之刑時之最高刑期之限制等之修正,事涉行為人易刑折算標 準金額之多寡與期限之長短及定執行刑時能否就罰金刑併予 執行或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最高度之限制,亦均屬依修 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應比較適用法律之範圍。拘束人身 自由之保安處分,並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適 用裁判時法之範圍,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亦屬應依修正後刑 法第2 條第1 項比較適用之法律;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 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以上參考最高法院 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 4634號、24年上字第5292號、27年上字第2615號、29年上字 第525 號判例)。茲就與本案有關且於為刑之宣告前須先行 及連帶確定應如何適用之法律修正情形列述如下: ㈠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 」,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 ,折算新臺幣為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次查,刑法分則 各條文所定之罰金刑,其幣別原為「銀元」,又倘非屬72年 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間新增或修正之條文,所定罰金數



額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 惟依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施行之中華民國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 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 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 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 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 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現 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其最低度刑之規定已 有修正,自屬法律變更。
㈡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犯他罪 名者,從一重處斷。」,此即學理上所稱之「牽連犯」,然 修正後已將之刪除,即改採一罪一罰之原則。
㈢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 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已將該條刪除 ,即採1 罪1 罰之原則。
㈣就罰金刑之加減例,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 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有期 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並刪除 第68條有關罰金刑加減之規定,進言之,經修正後,罰金之 最低度刑亦在加減之列。
㈤經綜合適用修正前、後之罪、刑相關規定予以比較,修正後 之規定顯非較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因之,依現行即修 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部分自應整體適用修正 前刑法之有關規定,合先敘明。
六、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 利罪及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 。檢察官認被告如事實欄二、三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 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 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等犯行,均時間緊接,且各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 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 其刑。而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 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 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斷。公訴人雖僅就被告冒用乙○○名義偽造渣打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復華銀行、玉山銀行、花旗銀行、臺北國際 商銀之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復持以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行、向上開銀行詐取信用卡、現金卡之詐欺取財犯行、 冒用乙○○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代償餘額之詐欺得利犯 行、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編號8 至11、編號17、編號29 至32、附表三至五、附表十所示特約商店冒用乙○○名義刷 卡簽帳消費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行、持上開信 用卡至如附表十八至二十、附表二十六所示自動付款設備預 借現金之詐欺取財犯行提起公訴,然被告其餘犯行與已起訴 且經本院論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利 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等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兼衡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 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時間甚長,犯罪之次數、所詐 得之不法利益及金額亦均甚高,對各家銀行、財團法人聯合 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及乙○○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 及其犯後已坦承大部分之犯行,且並無犯罪前科(見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如附表二十八所示偽造之「乙○○」簽名均應依刑法 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而被告所取得之前揭信用卡及現 金卡,因均屬各發卡銀行所有,不予沒收。至被告向如附表 一所示銀行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之申請書因已交付各該銀行 ,屬該銀行所有;而被告於特約商店刷卡簽帳消費時偽造「 乙○○」名義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亦已交付店員而屬該商 店所有,均毋庸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33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曉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魏于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附表一:
┌──┬────┬────────┬────────┬──────┐
│編號│申辦日期│發卡銀行 │卡號 │備註 │
│ │(民國)│ │ │ │
├──┼────┼────────┼────────┼──────┤
│1 │92.4.24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2 │92.6.23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均為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 │92.8.23 │復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4 │92.9.3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5 │92.10.17│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6 │93.2.16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7 │93.2.17 │臺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8 │93.2.25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9 │93.4.4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現金卡 │
├──┼────┼────────┼────────┼──────┤
│10 │93.4.5 │臺北國際商銀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11 │93.4.30 │萬泰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附表二(渣打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編│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備註 │
│號│ │ │新臺幣,下│ │
│ │ │ │同) │ │
├─┼──────┼──────────┼─────┼──────┤
│1 │92.3.8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 │912 │起訴書漏載 │
├─┼──────┼──────────┼─────┼──────┤
│2 │92.3.8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 │3,110 │起訴書漏載 │
├─┼──────┼──────────┼─────┼──────┤
│3 │92.6.21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9 │起訴書漏載 │
├─┼──────┼──────────┼─────┼──────┤




│4 │92.8.12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790 │起訴書漏載 │
├─┼──────┼──────────┼─────┼──────┤
│5 │92.10.19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27 │起訴書漏載 │
├─┼──────┼──────────┼─────┼──────┤
│6 │92.12.11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64 │起訴書漏載 │
├─┼──────┼──────────┼─────┼──────┤
│7 │92.12.16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49 │起訴書漏載 │
├─┼──────┼──────────┼─────┼──────┤
│8 │92.12.17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3 │ │
├─┼──────┼──────────┼─────┼──────┤
│9 │93.2.12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113 │ │
├─┼──────┼──────────┼─────┼──────┤
│10│93.4.15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752 │ │
├─┼──────┼──────────┼─────┼──────┤
│11│93.8.17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52 │ │
├─┼──────┼──────────┼─────┼──────┤
│12│92.6.18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1,680 │起訴書漏載 │
├─┼──────┼──────────┼─────┼──────┤
│13│92.10.1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1,680 │起訴書漏載 │
│ │ │限公司 │ │ │
├─┼──────┼──────────┼─────┼──────┤
│14│92.3.12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080 │起訴書漏載 │
├─┼──────┼──────────┼─────┼──────┤
│15│92.11.6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660 │起訴書漏載 │
├─┼──────┼──────────┼─────┼──────┤
│16│92.9.17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10 │起訴書漏載 │
├─┼──────┼──────────┼─────┼──────┤
│17│93.8.15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0 │ │
├─┼──────┼──────────┼─────┼──────┤
│18│92.3.15 │大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900 │起訴書漏載 │
│ │ │司 │ │ │
├─┼──────┼──────────┼─────┼──────┤
│19│92.5.2 │旭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500 │起訴書漏載 │
│ │ │司 │ │ │
├─┼──────┼──────────┼─────┼──────┤
│20│92.5.3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 │起訴書漏載 │
├─┼──────┼──────────┼─────┼──────┤
│21│92.5.4 │華碩加油站(股)公司│500 │起訴書漏載 │
├─┼──────┼──────────┼─────┼──────┤
│22│92.5.4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490 │起訴書漏載 │




│ │ │桃縣 │ │ │
├─┼──────┼──────────┼─────┼──────┤
│23│92.5.12 │邁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6,400 │起訴書漏載 │
│ │ │郵購 │ │ │
├─┼──────┼──────────┼─────┼──────┤
│24│92.6.16 │登琪爾桃園店 │1,000 │起訴書漏載 │
├─┼──────┼──────────┼─────┼──────┤
│25│92.11.12 │車容坊(股)公司龜山│725 │起訴書漏載 │
│ │ │營所 │ │ │
├─┼──────┼──────────┼─────┼──────┤
│26│92.11.12 │聯騰汽車有限公司 │7,000 │起訴書漏載 │
├─┼──────┼──────────┼─────┼──────┤
│27│92.11.6 │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7,300 │起訴書漏載 │
│ │ │司 │ │ │
├─┼──────┼──────────┼─────┼──────┤
│28│92.12.6 │王品臺塑牛排館股份有│2,200 │起訴書漏載 │
│ │ │限公司桃園 │ │ │
├─┼──────┼──────────┼─────┼──────┤
│29│93.2.12 │CATT電腦磁場 │1,350 │ │
├─┼──────┼──────────┼─────┼──────┤
│30│93.2.15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620 │ │
│ │ │-大加油站 │ │ │
├─┼──────┼──────────┼─────┼──────┤
│31│93.8.14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2,245 │ │
│ │ │-南園廠 │ │ │
├─┼──────┼──────────┼─────┼──────┤
│32│93.8.16 │展毅資訊企業社 │450 │ │
└─┴──────┴──────────┴─────┴──────┘
附表三(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編│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號│ │ │ │ │
├─┼──────┼──────────┼─────┼──────┤
│1 │92.8.21 │NU-WEST NATURAL │2,250 │ │
├─┼──────┼──────────┼─────┼──────┤
│2 │92.8.23 │NU-WEST NATURAL │1,855 │ │
├─┼──────┼──────────┼─────┼──────┤
│3 │92.7.4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48 │ │
├─┼──────┼──────────┼─────┼──────┤
│4 │92.7.9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315 │ │




├─┼──────┼──────────┼─────┼──────┤
│5 │92.7.22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868 │ │
├─┼──────┼──────────┼─────┼──────┤
│6 │92.8.2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62 │ │
├─┼──────┼──────────┼─────┼──────┤
│7 │92.8.20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0 │ │
├─┼──────┼──────────┼─────┼──────┤
│8 │93.1.6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80 │ │
├─┼──────┼──────────┼─────┼──────┤
│9 │93.3.26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227 │ │
├─┼──────┼──────────┼─────┼──────┤
│10│93.10.2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5 │ │
├─┼──────┼──────────┼─────┼──────┤
│11│93.10.4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00 │ │
├─┼──────┼──────────┼─────┼──────┤
│12│92.7.5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80 │ │
├─┼──────┼──────────┼─────┼──────┤
│13│92.7.6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60 │ │
├─┼──────┼──────────┼─────┼──────┤
│14│92.7.6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670 │ │
├─┼──────┼──────────┼─────┼──────┤
│15│93.2.25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00 │ │
├─┼──────┼──────────┼─────┼──────┤
│16│93.2.29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100 │ │
├─┼──────┼──────────┼─────┼──────┤
│17│93.3.7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640 │起訴書誤載為│
│ │ │ │ │93.2.7 │
├─┼──────┼──────────┼─────┼──────┤
│18│93.3.25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700 │ │
├─┼──────┼──────────┼─────┼──────┤
│19│93.3.30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700 │ │
├─┼──────┼──────────┼─────┼──────┤
│20│92.7.7 │雷克瑟絲國際股份有限│1,500 │ │
│ │ │公司 │ │ │
├─┼──────┼──────────┼─────┼──────┤
│21│92.8.20 │雷克瑟絲國際股份有限│3,500 │ │
│ │ │公司 │ │ │
├─┼──────┼──────────┼─────┼──────┤
│22│92.7.10 │中華電信(股)公司臺│11,070 │ │
│ │ │灣 │ │ │




├─┼──────┼──────────┼─────┼──────┤
│23│92.8.4 │中華電信(股)公司臺│2,590 │ │
│ │ │灣 │ │ │
├─┼──────┼──────────┼─────┼──────┤
│24│93.2.20 │新竹百克士股份有限公│7,920 │ │
│ │ │司 │ │ │
├─┼──────┼──────────┼─────┼──────┤
│25│93.3.13 │新竹百克士股份有限公│1,150 │ │
│ │ │司 │ │ │
├─┼──────┼──────────┼─────┼──────┤
│26│93.3.9 │長村生化分期01-03 │3,500 │ │
├─┼──────┼──────────┼─────┼──────┤
│27│93.3.9 │長村生化分期02-03 │3,500 │ │
│ │ │ │ │ │
├─┼──────┼──────────┼─────┼──────┤
│28│93.3.9 │長村生化分期03-03 │3,500 │ │
├─┼──────┼──────────┼─────┼──────┤
│29│92.7.4 │親旺股份有限公司 │19,600 │ │
├─┼──────┼──────────┼─────┼──────┤
│30│92.7.5 │旭鋒西餐廳 │605 │ │
├─┼──────┼──────────┼─────┼──────┤
│31│92.7.14 │文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600 │ │
│ │ │司 │ │ │
├─┼──────┼──────────┼─────┼──────┤
│32│92.7.19 │中國力霸(股)公司 │1,699 │ │
├─┼──────┼──────────┼─────┼──────┤
│33│92.12.28 │華通石油(股)公司名│170 │ │
│ │ │揚 │ │ │
├─┼──────┼──────────┼─────┼──────┤
│34│93.1.3 │千徹有限公司 │498 │ │
├─┼──────┼──────────┼─────┼──────┤
│35│93.2.22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690 │ │
├─┼──────┼──────────┼─────┼──────┤
│36│93.2.28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700 │ │
├─┼──────┼──────────┼─────┼──────┤
│37│93.4.5 │衣蝶桃園 │720 │ │
├─┼──────┼──────────┼─────┼──────┤
│38│93.9.8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760 │ │
├─┼──────┼──────────┼─────┼──────┤
│39│93.10.1 │敏盛綜合醫院 │290 │ │




└─┴──────┴──────────┴─────┴──────┘
附表四(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編│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號│ │ │ │ │
├─┼──────┼──────────┼─────┼──────┤
│1 │92.7.24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600 │ │
├─┼──────┼──────────┼─────┼──────┤
│2 │92.7.28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600 │ │
├─┼──────┼──────────┼─────┼──────┤
│3 │93.1.4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109 │ │
├─┼──────┼──────────┼─────┼──────┤
│4 │93.1.9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78 │ │
├─┼──────┼──────────┼─────┼──────┤
│5 │93.2.8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700 │ │
├─┼──────┼──────────┼─────┼──────┤
│6 │93.3.8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00 │ │
├─┼──────┼──────────┼─────┼──────┤
│7 │92.8.2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700 │ │
├─┼──────┼──────────┼─────┼──────┤
│8 │92.8.16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685 │ │
├─┼──────┼──────────┼─────┼──────┤
│9 │92.7.30 │聯騰汽車有限公司 │4,307 │ │
├─┼──────┼──────────┼─────┼──────┤
│10│92.11.12 │聯騰汽車有限公司 │2,880 │ │
├─┼──────┼──────────┼─────┼──────┤
│11│93.2.26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06 │ │
├─┼──────┼──────────┼─────┼──────┤
│12│93.3.8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224 │ │
├─┼──────┼──────────┼─────┼──────┤
│13│92.7.26 │新竹百客士股份有限公│5,116 │ │
│ │ │司 │ │ │
├─┼──────┼──────────┼─────┼──────┤
│14│93.2.20 │新竹百克士股份有限公│6,320 │ │
│ │ │司 │ │ │
├─┼──────┼──────────┼─────┼──────┤
│15│92.7.13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2,614 │ │
├─┼──────┼──────────┼─────┼──────┤
│16│92.7.19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3,644 │ │
├─┼──────┼──────────┼─────┼──────┤




│17│92.7.19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980 │ │
├─┼──────┼──────────┼─────┼──────┤
│18│92.8.3 │中國石油復興站 │570 │ │
├─┼──────┼──────────┼─────┼──────┤
│19│92.8.15 │中華電信(股)公司 │1,201 │ │
├─┼──────┼──────────┼─────┼──────┤
│20│93.2.29 │興興餐廳魚翅專賣店- │3,254 │ │
│ │ │桃 │ │ │
├─┼──────┼──────────┼─────┼──────┤
│21│93.3.2 │登琪爾桃園店 │15,267 │ │
├─┼──────┼──────────┼─────┼──────┤
│22│93.3.7 │新園園餐廳 │2,530 │ │
├─┼──────┼──────────┼─────┼──────┤
│23│93.3.14 │華碩加油站(股)公司│630 │ │
└─┴──────┴──────────┴─────┴──────┘
附表五(復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編│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號│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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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利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鍋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親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騰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以諾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