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695號
TYDM,94,訴,1695,200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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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 瑤律師
      劉志忠律師
      邱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八○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擔任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四 四三號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維公司)桃園 廠之廠長,負責該廠區生產管理及安全維護,為從事業務之 人,而四維公司西側相鄰者為設於桃園市○○路十號之來緯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緯公司)。而四維公司於 如附件一以螢光筆標示之區域,本屬防火間隔(即俗稱之防 火巷),不得堆放物品,更不得搭蓋建物,然四維公司竟於 六十年間在該處搭蓋違建倉庫。甲○○係於八十三年間接任 四維公司桃園廠廠長,其明知防火間隔係為確保鄰棟建築物 或基地於火災發生時,火源不致蔓延至他處,消防人員並能 迅速隔離火勢以防止災害的擴大,所規定的最小淨寬度,且 防火間隔直接關係到所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必需長時 間保持淨空,為維護四維公司桃園廠及相鄰廠房之安全,本 應將之拆除,然甲○○非但容認該違建倉庫存在而未予拆除 ,且甲○○既已知該違建倉庫係佔用防火間隔而建,倘發生 火災必搶救困難,於該違建倉庫未拆除前,對其內所放置之 物品應謹慎管理,然其竟於其內放置名稱為Butylem etaa crylate(化學式為CH2=CHCOOC 4H9)、名稱為Butylmitril-4-phen ol(化學式為C6H5CH2OH)以及名稱為Benz ene methanol(化學式為C4H9NO2)之 化學原料。嗣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凌晨二時許,該違建倉 庫內北側發生火災,惟因該違建倉庫導致防火間隔阻絕延燒 之功能蕩然無存,且亦因該違建倉庫內放置有上開化學物品 ,致擴大延燒,致除燒燬該違建倉庫、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外 ,火勢並延燒相鄰之來緯公司現供人使用並有人居住其內之 廠房及宿舍,致來緯公司一、二樓廠房及三樓宿舍均遭燬, 而來緯公司之員工張重行、LENSAN THIAH S



EKSANTI、JARUWAN RITTHIHONG 、THONGPHOON NGAMPRASERT及PH ACHANIAN JAMLIANG等五人,因逃生不及 而死亡(甲○○所涉失火罪部分已罹於追訴權時效)。二、案經來緯公司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 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定有 明文。經查:
㈠就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經過及火災發生原因等項,臺灣高等 法院於審理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七一號來緯公司、許炳 耀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罪乙案中,已為詳細之調查,除傳喚證 人陳金蓮親自到庭作證為詳盡之說明,且施多喜黃季敏復 以鑑定人之身份,以函覆方式回答臺灣高等法院所提出之問 題而四維公司於該案中係告訴人之地位,且於該案審理中亦 均有到庭,於審判程序中,合議庭亦均使四維公司表示對於 上開證人所言之意見,甚而准許四維公司之代理人詰問證人 ,故本院認為前揭證據作成之狀況,並無不當之情狀,而檢 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均表明同意上開證人於九十 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七一號案件中,所為之證述及書面陳述 具有證據能力(詳見本院卷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準備程 序筆錄第五頁),是證人施多喜黃季敏於九十一年度上訴 字第三五七一號以鑑定人身份所為之書面陳述及證人陳金蓮 於該案中所為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㈡另就證人邱瑞義黃偉能洪峻元曹金明邱奎景、PI ERRE VANSAMPAL、JABSANTHIAN PHUN及EEKMASUAN(泰國籍、音譯「梭」)、 白清來、陳明福、陳國輝、黃偉能謝文正林永松於警詢 所為之陳述,雖亦屬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亦均同意 具備有證據能力(詳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準備程序 第三頁以下),是自得做為本案之證據,合先敘明之。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被告甲○○坦承其係四維公司桃園廠之廠長,且四維公 司於如附件以螢光筆標示之區域確屬防火間隔,惟四維公司 於六十年間即於該處蓋有違建倉庫,於其任內並未拆除等情 ,而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凌晨,四維公司確因大火導致違 建倉庫、化學倉庫燒燬,來緯公司之一、二樓廠房及三樓宿 舍亦均因火災而燒毀,而來緯公司在該廠房及宿舍內之員工 張重行、LENSAN THIAH SEKSANTI、 JARUWAN RITTHIHONG、THONGPH OON NGAMPRASERT以及PHACHANIA N JAMLIANG等五人,因逃生不及而死亡等情,被 告亦不爭執,惟被告辯稱:本件火災之起火點係在來緯公司 ,要與四維公司無涉,故伊並無過失,且違建倉庫內並未置 放有任何可燃化學藥品云云。本院經查:
㈠不爭執事項:
被告係四維公司桃園廠之廠長,四維公司桃園廠於附件一螢 光筆所示區域係屬防火間隔,然該廠於六十年間,即在該處 蓋有違建倉庫,另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凌晨二時許,因火 災之故,四維公司桃園廠之違建倉庫、化工倉庫及來緯公司 一、二樓廠房及三樓宿舍付之一炬,另來緯公司在該廠房及 宿舍內之員工張重行、LENSAN THIAH SEK SANTI、JARUWAN RITTHIHONG、T HONGPHOON NGAMPRASERT及PHAC HANIAN JAMLIANG等五人,因逃生不及而死 亡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核與告訴人來緯公司法定代理 人許炳耀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述相符,此外復有建物登記 第二類謄本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足憑。而附件一以螢光筆 所標示之範圍,經桃園縣政府調閱基地面積計算示意圖等文 件調查結果,認確係防火間隔無訛,且依據內政部八十七年 十二月四日臺內營字第八七七三四四五號函示,防火間隔留 設之目的為於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以避免影響鄰幢建 築物之安全,此有桃園縣政府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 府工建字第○九五○三九四三五三號函覆本院明確(附於本 院卷三)。
㈡本件被告所爭執者無非在於本件火災起火點應非在四維公司 之違建倉庫,而係在來緯公司,故被告要無任何過失可言, 是本件之爭執點即係起火點究係在來緯公司抑或四維公司之 違建倉庫?本院茲說明如下:
1四維公司工廠及來緯公司工廠現場之狀況及經火災燃燒後所 留之狀況敘述如下:桃鶯路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



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 紙倉庫,則為一樓鋼鐵架磚牆、鐵皮石棉瓦塑膠採光浪板建 築物,分別供工廠存放化工原料、原紙使用為用途(見桃園 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而桃園市 ○○路十號來緯公司為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專門從事胚布染 色、定型、分別供工廠,倉庫、辦公室、宿舍使用為用途。 廠房主體建築物為二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其靠近興華路 的部分為三層樓,一樓為染房和胚布存放區,二樓為定型機 及成品、半成品擺放區,三樓為員工宿舍。而經火災然燃燒 後現場遺留之狀況為來緯公司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 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 庫內部物品、機器、建築物均嚴重被火燒燬、爆損。 2而就本件火災事故之起火地點究在何處乙節,前後共經三次 鑑定,茲就鑑定之內容及結果分別敘明如下:
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第一次 鑑定報告):參與之委員及成員名單為桃園縣消防局葉恒豐 課長及熊新民黃偉能曹金明,消防署陳群應科長及廖茂 為、王靜婷朱少龍,專家學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施多喜教授 、陳火炎教授、陳金蓮教授、黃伯全教授、黃敬德教授;中 正理工學院陸續教授、葉土生教授。共計現場勘查五次,鑑 定委員會召開三次。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 告書研判:起火範圍在(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 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前端處;發火源經勘 查暨清理起火範圍送驗並未發現有任何引火源;起火原因研 判,係因起火範圍燃燒時間過久,致內部物品、房屋、屋頂 、牆壁、鐵架均嚴重被火燒燬、爆損、燒失,惟經勘查暨清 理起火範圍並採樣送驗,均未發現有任何引火源;結論,研 判起火原因不明,有火災調查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見八十 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相驗卷宗卷二)。
⒉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第二次鑑定報告):第二 次鑑定報告參與之委員及成員名單為消防署陳群應科長、王 靜婷、周鴻呈科員、吳靜茹呂文村技士,而無專家學者參 與,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①起火戶研判:⑴現場相鄰兩棟之建築物由於結構均不相同, (四維公司係由輕鋼架、鐵皮、磚牆所建構,來緯公司為鋼 筋混凝土結構)且燃燒時間長達八個小時之久,多次火流重 複燃燒的結果已很難單就燃燒痕跡分析最新起火戶,僅能就 第一火警時間較為合乎邏輯之供述加以分析。⑵依照桃園縣 消防局大林小隊火災搶救報告中記載:「三時十四分接獲報 案,三時十七分抵達現場(四維公司化工倉庫)見該公司員



工約六名正以室內消防栓搶救,三時十八分救災人員進入化 工倉庫接手並詢問化學物品種類,三時三十分撤離」及關係 人四維公司首先發現火警之泰勞「梭」與至現場搶救之「白 清來」對於火災發生當時所看到位置是在來緯公司東面牆第 二排窗戶(倉庫中後段)等資料,及「白清來」發現火災後 第一次佈水線所使用之室內消防栓係為於防火巷與化工倉庫 相鄰開口處,當時並未感受到高熱【依常理推論若於該處起 火(桃園縣消防局火災調查報告書所研判,見照片十四箭頭 所指處)(按:以下所指照片均附於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 一八號相驗卷四第五0七頁以下,依序編號)四維公司化工 倉庫內佈火線搶救之人員為何未發現該處起火,且由現場燃 燒後所呈現之狀況該處應是開放之通道,化工倉庫內之化工 原料容易直接受熱,其危險性應無法容許四維員工佈四條水 線在倉庫內】,因此,研判當時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內應為火 勢延燒而起火。⑶另由前述來緯公司應於三點前斷電,而四 維公司循環與來緯公司相鄰之所牆敷設之錄影監視器配線卻 於三點十四分時斷線。⑷綜合以上述研判起火戶應是興華路 十號來緯公司。
②起火樓層及起火處研判:依據來緯公司現場燃燒後狀況,一 號定型機機尾置放成品的鐵籃子受燒後向機身方向倒塌,而 機尾處受燒燬變形倒落較二號機嚴重(見照片四十一及五十 三之比較),機尾及機身部分兩側均向內部塌陷,顯示該部 機器受熱平均並以機器內部火勢較大,而愈往南愈靠機頭處 機器受燒燬之程度愈嚴重,尤其以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水泥柱 間之機器受燒燬後碎裂最為嚴重,且該處之水泥柱、天花板 及牆面變形、融熔嚴重(見照片四十二至四十八),而南端 編號第一與第二根柱子間之鐵架亦以靠北側機頭處有嚴重之 變形(見照片四十九),另清理碎裂之痕跡(見照片五十、 五十一),對照其相對位置之一樓天花板處亦有一嚴重之痕 跡,並以上層鋼筋較下層鋼筋燒細、燒斷較嚴重,水泥嚴重 燒融破損(見照片五十二),而勘查一樓其他各處水泥天花 板之破裂型態(大塊面積之剝落)均與此處之破裂方式不同 (見照片五十三、五十四)。另查該處附近之機身發現作為 加熱使用的熱煤油金屬管有嚴重燒破之情形(見照片五十五 、五十六),而其相鄰附近之抽風降溫馬達已於災前遭拆除 (見照片五十七、五十八)。關係人四維公司「梭」及至現 場搶救之「白清來」說明當時其動線及所看到的火災現場位 置是在來緯公司東面牆第二排窗戶(倉庫中後段)(見圖二 救災水線佈屬圖,及照片十五箭頭所指之處),及致福公司 陳國輝所述綜合研判,起火處應位於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



定型機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處附近。)⑵據研判 由此處起火後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在未停機之狀 態下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燒破熱煤油管,熱煤油 管外洩至二號定型機機頭處附近之布匹,且受點燃之熱煤油 流向各處並順著打布口留下至一樓之展布機處附近而造成擴 大延燒並使該處附近呈現以展布機為中心之立體V字形火流 之燃燒現象;而前述一號定型機內火勢隨燒斷之布匹在機器 內部順著定型機轉動的方向燃燒到機尾置放於鐵籃內之成品 。火勢在短時間內由於熱煤油之擴散造成火勢之迅速成長擴 大,以上之可證明為何關係人四維公司泰勞「梭」及白清來 所見之起火窗口位置是在第二排窗戶中後段【正好相對於來 緯公司二樓一號定型機機尾鐵籃處附近(機身處之火勢在機 器內部)】,來緯公司對面致福公司陳國輝所見位置是在一 樓後側(即展布機附近)之說法。
③起火原因研判: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災前或災後)造 成定型機受燒燬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 事實之困難,提供以下定型機可能致災之原因以為參考:⑴ 定型機抽風機降溫馬達若於災前遭拆除,則可能因散熱效率 至機器內部溫度增高,引燃蓄積其內之棉絮造成擴大延燒。 ⑵由於熱煤油是碳氫化合物,存在著燃燒、氧化及熱分解之 缺點,所以熱媒系統安全設計最基本原則就是必須防止熱油 洩漏、隔離空氣及保持一定流速,洩漏於管外的熱煤油與空 氣接觸,在閃火點二百十二℃以上若遇有火源則有著火之危 險,故在管路連接口、凸緣接頭等有任何洩漏未予換修即有 至災之危險性(染整工業其製造程序中需使用二百℃左右之 高溫),雖然一般稱其使用溫度在一百八十℃左右,但亦有 可能因長時間使用(由於熱媒鍋爐在每天二十四小時連續運 轉,二百八十℃溫度下操作每天約有百分之零點零三左右熱 媒由被分解,若未定期添加熱媒油或換油)造成管內積碳, 造成熱媒循環不良,產生之熱量不足,以致提高熱媒鍋爐之 熱媒出口溫度,此時一旦熱媒油發生洩漏,若遇絕緣破損之 電線或因熱媒油致使電線絕緣損壞,所產生的短路火花足以 引燃致災。⑶據查來緯公司所使用之熱媒鍋爐同型機其熱媒 油出口溫度約二百二十℃,散熱後回流進入鍋爐之溫度二百 ℃,定型機烘箱之熱風溫度約一百七十℃,在此高溫操作下 ,一旦熱媒油洩漏易因火源接觸或局部過熱等因素使熱媒油 達著火點而起火燃燒。⑷定型機烘箱內部殘留棉絮若未定期 清理,造成棉絮累積,將因定型機烘箱之熱風高溫而造成蓄 熱起燃之可能性。⑸定型機除靜電裝置失效而引燃棉絮造成 擴大延燒之情形。




⒊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成立專案小組,未獲得 具體結論(第三次鑑定):
因上開二份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關於起火戶、起火原因、樓 層及起火處之研判大相庭逕,來緯公司對於上開內政部消防 署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不服,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會同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中央警察大學施多喜、陳金蓮 教授、桃園縣消防局葉恆豐等人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前往 火災現場勘查,嗣經本院另案(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 號)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會同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黃季 敏、陳群應科長等人再度前往火災現場勘查,並由內政部消 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成立專案小組,成員為學者中央 警察大學:消防系系主任兼消防研究所所長陳金蓮教授、施 多喜教授,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識科劉組長義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 謝松善主任、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蕭科長肇寶、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林技正智賢,並由施多喜教 授擔任召集人,共計勘查現場五次,專案小組研討會五次( 專案小組召集人施多喜教授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專案小 組會議中因特殊因素請辭召集人職務,聲明不再參與本案鑑 定)。專案小組所召開研討會議,會中委員各有不同看法, 因此未獲得任何具體結論,惟對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 報告書,鑑定小組七位委員中有六位委員(消防署長黃季敏施多喜教授、謝松善委員、蕭肇寶委員、陳金蓮委員、林 智賢委員)均明確表示反對,提出各項質疑、指摘其與現場 燃燒痕跡、證物化驗結果、記者所拍攝之錄影帶、瞄子及水 帶位置、人證供述(消防隊員、四維、來緯雙方人員)不符 ,亦與科學原理相扞格,多以臆測方式研判,欠缺佐證,有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八十九消署調字第八九 一一六七九號函附卷可稽。
⒋綜上所述可知,就本件火災事故,雖前後共經三次鑑定,參 與之專業人士及學者為數甚多,惟其等就案發現場所遺留之 跡證各有不同之見解與看法,致就本件起火地點究在何處乙 節,並無共識。
㈢就本件火災現場勘查情形及火災搶救經過說明如下: 1火災現場之搶救、防護及原因調查:
桃園縣消防局(原桃園縣警察局消防警察隊)勤務指揮中心 接報時間為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三時十四分,葉桓豐科長當 日為值日官,接擭值日員告知後即刻趕往火災現場一方面指 揮搶救與防護;一方面從事火災原因調查工作。當日於火災 搶救中葉桓豐科長就當場詢問最先到達南北兩側搶救之人員



(含北側興華路上搶救之消防人員、南側由四維公司大門進 入化工倉庫後側搶救之消防人員)及同時亦由南側四維公司 大門進入化工倉庫左側旁重油槽前搶救之消防人員邱瑞義( 記者曾將其目擊情形拍攝成錄影帶並提供桃園縣政府火災鑑 定委員會參考該卷錄影帶亦提供給內政部消防署鑑定參考) 。當日於火災搶救尚未撲滅時現場就製作來緯、四維兩家公 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人員之初訊筆錄計有四維公司本國 員工白清來、陳明福。來緯公司本國員工許志森。當日於火 災撲滅後同步展開物證搜證並照相、錄影,於四維公司化工 倉庫後側發現現場遺留有搶救用瞄子及燒損水帶,經向四維 公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之本國員工白清來、陳明福、蔡 富源、陳錦榮、菲勞PEEKMASUAN等人求證遺留在現場的瞄子 及燒損水帶是最先發現初期火災時用來搶救的瞄子及水帶。 在召開火災鑑定委員會之前經調桃園縣消防局一一九錄音帶 播放及詢問當時值班接聽電話隊員余念湘報案之內容得知報 案人當時聲稱四維公司發生火災經該隊員回撥電話亦確認是 四維公司之人員報案。於召開桃園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時 向各鑑定委員報告,當場又有播放由記者提供當時初期火災 現場燃燒時所拍攝之錄影帶,發現搶救初期之起火處係靠近 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 )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即桃園縣政府火災鑑 定委員會報告書所稱之起火範圍處。錄影帶顯示大湳分隊隊 員邱瑞義射水處左前方(來緯公司二樓東側後面即消防署火 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之起火處)並未有燃燒現象,亦有請 轄區大林消防小隊最先到達火災現場進入四維公司化工倉庫 後側搶救之消防人員計有邱奎景、洪峻元黃偉能曹金明 等人到場向各鑑定委員說明當時目擊及搶救經過之情形。同 時亦請桃園縣火災鑑定委員會委員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隊長 顏新章調閱火災發生當時之電話通聯紀錄。關於火災現場之 搶救、防護及原因調查,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 災原因調查報告載諸至明。
2火災現場之勘查:
桃園縣消防局於火災發生當日經調查本案造成多名人員傷亡 及重大財物損失糾紛,遂向上級機關內政部消防署災害調查 組請求支援,同時並召集桃園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成員共同組 成專案調查組四次親赴火災現場實地勘查且經過召開三次火 災鑑定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內政部消防署災害調查組及本 縣火災鑑定委員會參與勘查之人員時間及次數,有桃園縣消 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第三至七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紀 錄及桃園縣消防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簽到簿足憑。而內政



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所組成之專案小組,共計勘 查現場五次,專案小組研討會五次,亦有專案小組紀錄可據 。
3火災現場勘查結果:
⒈勘查來緯公司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 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燒損情景:檢 視位於來緯公司內部物品、裝潢木板燒燬、機器、房屋、牆 壁、屋頂、水泥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塌陷及火流延燒 特性係由下往上之情形,以一樓較二樓、三樓為嚴重,暨檢 視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 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爆損、鋼骨 、鐵架、鐵皮、牆壁、房屋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塌陷 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以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 較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為嚴重(參 照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相驗卷二第一一三頁之桃園 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一至 八二及平面圖,以下所指照片出處均同)顯示火在來緯公司 一樓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燒的時間較 久、燒的較劇烈。
⒉勘查來緯公司一樓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 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來緯公司一樓內部物品燒燬、機器、 房屋、牆壁、屋頂水泥受熱、變色、剝落之情形,以東側較 中央一側、西側為嚴重,暨檢視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 及旁違建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爆損、鐵架、牆壁、水泥受熱 、變色、剝落、彎曲、塌陷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以後側 化工原料倉庫較其旁違建倉庫為嚴重(參照桃園縣消防局八 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十四至三二、六 四至七四及平面圖),惟根據PEEKMA SUAN 先生之談話筆錄 略以:「我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凌晨約三時我從公司六百 坪原紙倉庫巡邏至化工倉庫後側時人站在中間走道上從西側 上面的窗戶往來緯公司東側看去發現有火冒出顏色呈紅色、 高度不詳,後跑至化工倉庫後面按火警鈴再跑至前面再按火 警鈴,後跑至鍋爐遇到警衛及白清來後就跟白清來至化工倉 庫救火。救火的位置跟發現火警的位置差不多一樣,利用室 內消防栓的水往西側上面的窗戶射向來緯公司東側方向。」 暨詢問最先到達災害現場搶救之消防人員謂:「當時有佈水 帶進入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救災。」,故似應排除四 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引火之可能性,顯示火在來緯公司 一樓東側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燒的時間 較久、燒的較劇烈。




⒊勘查來緯公司一樓東側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 倉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內部物 品燒燬、機器、鐵架、屋頂、牆壁、水泥受熱、變色、剝落 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以中央一端較前端較後端為嚴重, 暨檢視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內部物品燒燬 、牆壁、鐵架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 形,亦以前端較後端為嚴重(參照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 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三一、三二、六四至七五 、八三至八九及平面圖),顯示火在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 一端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燒的時間 較久、燒的較劇烈。
⒋勘查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燒損情景:檢視四維公司後 側化工原料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爆損、房屋、鐵架受熱、變 色、彎曲、塌陷之情形,以後端較前端、中央一端為嚴重, 暨檢視後端內部物品燒燬,爆損之情形發現現場遺留有搶救 用瞄子、水帶、其方向性均以面向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 端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參照桃 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十 四、十五、十六、六四、六五、九十至一○一及平面圖)( 顯示火在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 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燒的時間較久、燒的較劇烈。 ㈣本院認定起火地點係在四維公司違建倉庫之理由,茲說明如 下:
1首就有關本案證人陳述所見火災起火及救火經過說明如下: ⒈桃園縣消防局大湳分隊隊員邱瑞義於內政部消防署陳述所見 經過如下:「依我目光所及,當時未發現此二建築物(按指 四維化工倉庫及來緯水泥廠房)有燃燒」、「當時來緯水泥 廠房二樓沒看到燃燒情形」(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內政部 消防署所製作之談話筆錄)。
⒉來緯公司員工許志森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時三十七 分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消防組長葉恒豐所製作之談話筆錄陳 稱:「我發現本公司隔壁工廠倉庫火警時,我當時正好在本 公司二樓工廠一號定型機後面查驗布匹,是看到折碼機旁窗 戶有大量濃煙吹進來,後就再折回至一號定型機後從旁邊窗 戶往下看,發現隔壁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起火燃燒, 才知道發生火警。」、「我發現隔壁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倉庫火警時之前,有聞到一陣一陣燒焦的味道,但沒有聽到 有爆炸及任何異聲。」、「當我知道本公司隔壁四維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倉庫火警時,我首先看見火是在本公司二樓一號 定型機後旁窗戶對面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起火燃燒,



其他地方我沒有注意看見是否有起火燃燒。」(見八十七年 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相驗卷二第一二八頁)
⒊四維公司員工PEEKMA SUAN (音譯梭)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 一日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所警員鍾齊華所製作之警訊 筆錄供稱:「我在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三時當時,我從公司 六百坪倉庫走物料倉庫(我負責大夜班,當日【十九日】巡 邏)當到達物料倉庫時,我看見公司後方的來緯企業靠我們 公司後半段在起火。我沒有報案,我只在物料倉庫(1)的 位置按了火警鈴,再到(2)按火警鈴,再走到鍋爐就看到 警衛及白清來在鍋爐邊,至於誰報案我就不清楚了,我是第 一個發現來緯起火的。」、「來緯公司靠我們工廠後半段先 起火的」(如附件三:四維化工公司外勞「梭」巡邏路線及 救災水線部署圖所示)、「我發現來緯失火時沒有聽到任何 特殊聲響。我只看見火勢很大。」、「先起火的地方是在來 緯公司靠我們廠房的後半段,火舌朝來緯公司左右兩邊燃燒 的。」、「火勢非常大,用滅火器恐怕也救不了,火呈紅色 ,有煙味而油味就沒有了」、「當我在本公司化工倉庫後側 中央走道上,從西側上面的窗戶往來緯公司東側方向看去, 發現有火時及搶救時沒有進入化工倉庫旁邊違建部分裡面查 看。」、「當我與白清來進入化工倉庫救災時,當時化工倉 庫裡面沒有人在搶救災害。」(見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 八號相驗卷二第一五四頁)。
⒋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 防隊消防隊員熊新民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本公司發生 火災時我有上班,自零時至八時,在鍋爐房上班,擔任領班 職務,是本公司警衛陳明福跑到鍋爐房告訴我有煙,我即和 陳明福至化工倉庫查看,看見隔壁來緯公司一樓靠近本公司 (四維企業公司)化工原料倉庫的位置有燒,當時來緯公司 一樓燒的寬度約十公尺,火勢猛烈。」、「本公司最先燒的 位置是本公司化工原料倉庫西北角遮雨用塑膠浪板,因隔壁 火焰引燃塑膠浪板。」(見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相 驗卷二第一六一頁)。
⒌四維公司員工陳明福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 防隊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火災發生時我有上班,上班 時間為十八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九日七時三十分,火災發 生時我在警衛室值班,警衛室裡面的火警警報器在響,顯示 區域為物料倉庫前、後段發生火災,然後我按復舊開關,警 報器仍在響,我就立即廣播後跑去看,在一○五號機看到隔 壁來緯股份有限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在燒。」(見八十七 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相驗卷二第一六五頁)。



⒍來緯公司員工PIERRE VANSAMPAL PABILONIA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火災 發生時我在來緯公司二樓操作定型機」及「我在二樓聞到燒 焦的味道,當時我的同事阿倫(菲律賓外勞)也在二樓工作 。」「我在二樓看見展布機通道口(二個),其中一個靠近 四維公司方向的洞口有煙冒起來,隨即拿二樓的滅火器下去 查看,當時二樓沒有火。」「我在來緯公司一樓內部中央東 端處看見火從隔壁冒進來(火是從氣窗冒進來,寬約一公尺 多。)」(見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相驗卷一第一三 八頁)。
⒎來緯公司員工JABSANTHIAH PHUN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 縣警察局消防隊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我當時約十九日 凌晨二時許左右站在定型機台上操作,突然時嗅覺到有一股 濃厚的化學刺鼻味道,後往外看就發現四維倉庫火災,就迅 速到公司員工宿舍叫大家趕快起床逃離」。(見八十七年度 相字第一五一八號相驗卷一第十七頁背面)
⒏證人即致福公司警衛陳國輝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 察局消防隊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我於十九日三時發現 公司前來緯紡織廠有燃燒東西的聲音,我跑出來查看,發現 來緯已有熊熊火舌衝出」、「我當時看到來緯起火,只有來 緯沒有電,其他公司尚有電源,約五分鐘左右來緯火災現場 發出一個爆炸聲,隨即隔壁四維公司的路燈及電源都沒電, 此時消防隊也到達現場,約十分鐘後來緯公司的火舌,延燒 到四維公司」。(見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相驗卷一 第十三背面至第十四頁)
⒐消防隊員黃偉能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們到倉庫裡面,倉 庫裡並沒有燃燒,自倉庫內往來緯公司方向有看到火光,故 他們四維公司的員工才會站在那個位置射水,他們是往來緯 火光的方向射,當時還請四維公司把公司倉庫內擺設之原料 ,以堆高機移開,當時我們自四維公司倉庫那邊的窗戶往外 看到火花,後來放原料的倉庫也被波及了」(見相驗卷四第 四六三頁)、「當時我們有自四維公司靠近來緯公司之方向 上方之透明玻璃噴水,以仰角角度往外看到火光,故不確定 起火地點到底在那兒或在幾樓」(見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 一八號相驗卷四第四六三頁背面)。
⒑消防隊員洪峻元於偵查中證稱:「大致與黃偉能所述一樣, 但到四維公司堆放原料之倉庫,並未發現倉庫內有著火之情 形」。(見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相驗卷四第四六三 頁)
⒒消防隊員曹金明邱奎景於偵查中均證稱:皆與黃偉能所述



同。(見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四第四六三頁背面 )
⒓證人即桃園市○○路八之二號騰元電子公司職員謝文正於警 詢中證稱:「我看到四維公司鐵皮屋廠房內中段,也就是大 門進入左手邊起火燃燒並冒白煙,於是我就趕緊按警衛室電 鈴要通知他們離開」、「(問:當時除了看見此處失火外, 還有無其他地方起火燃燒?)其他的我沒看見」。(見八十 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二第一四二頁)
⒔是綜合上開證人就其等所見及救火之經過觀之,根據桃園縣 消防局隊員曹金明邱奎景、洪峻元黃偉能、大湳分隊隊 員邱瑞義、四維公司員工PEEKMA SUAN (音譯梭)、陳明福 、來緯公司員工許志森PIERRE VANSAMPAL PABILONIA、JAB SANTHIAH PHUN及證人即桃園市○○路八之二號騰元電子公司 職員謝文正等人所供述推斷起火範圍應係在來緯公司一樓東 側中央一端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 至於四維公司白清來、陳明福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 棟工廠起火云云,消防隊員黃偉能洪峻元供稱告訴人公司 「原料倉庫」並未起火云云,監視錄影帶顯示,外勞「梭」 進入化工倉庫,始從四維公司工廠發現來緯公司二樓著火, 並按下警報系統云云,證人陳國華證述係來緯公司起火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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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