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483號
TNDM,106,交易,483,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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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恩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緝
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羅嘉凱告訴被告周恩澤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 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即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民 國106年7月12日當庭撤回對於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 之過失傷害告訴既已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調偵緝字第41號
被 告 周恩澤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恩澤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下午2 時48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沿臺南市關廟區中山路由西向東方 向行駛,迨駛至該路段與四維街口直行行駛時,理應遵守交 通號誌行駛,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 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 且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此 貿然闖越紅燈,適羅嘉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 ,沿臺南市關廟區四維路由北往南方向駛至該路口,見狀煞 避不及雙方發生碰撞,羅嘉凱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右側前 臂及右側膝部挫擦傷等傷害。周恩澤於肇事後(所涉肇事逃 逸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未報警處理或召救護車救助傷 患,即逕行離去,嗣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嘉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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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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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周恩澤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騎乘上開│
│ │供述。 │機車闖越紅燈,致與告訴人羅嘉凱│
│ │ │所騎乘前揭機車發生碰撞等事實。│
├──┼─────────────┼───────────────┤
│ │證人即告訴人羅嘉凱於警詢及│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闖越紅燈│
│ 二 │偵訊時之指訴。 │,因而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
│ │ │碰撞,告訴人因此受有前揭傷勢等│
│ │ │事實。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道│證明上揭時、地,被告機車與告訴│
│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調查報告│人機車發生碰撞前之行向、碰撞時│
│ 三 │表一二各1 份、臺南市政府警│之角度及碰撞發生後雙方倒地之相│
│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對位置等事實。 │
│ │錄表所附現場、車損及監視器│ │
│ │錄影翻拍照片共33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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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證明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之事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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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證明被告騎乘普通輕型機車,未依│
│ 五 │會105 年9 月22日南市交鑑字│號誌指示行駛,闖越紅燈,為肇事│
│ │第0000000000號函暨南鑑1051│原因;告訴人無肇事因素。 │
│ │474 案鑑定意見書各1 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6 日
檢察官 彭 盛 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豫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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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