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599號
SCDV,96,票,599,200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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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肆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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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票字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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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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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11月10日 │20,000元 │20,000元 │95年12月10日│95年12月10日 │TH-0000000 │6 │ │
├──┼───────┼───────┼────────┼──────┼──────────┼───────┼───┼───┤
│002 │95年11月10日 │20,000元 │20,000元 │96年1月10日 │96年1月10日 │TH-0000000 │6 │ │
├──┼───────┼───────┼────────┼──────┼──────────┼───────┼───┼───┤
│003 │95年11月10日 │20,000元 │20,000元 │96年2月10日 │96年2月10日 │TH-0000000 │6 │ │
├──┼───────┼───────┼────────┼──────┼──────────┼───────┼───┼───┤
│004 │95年11月10日 │20,000元 │20,000元 │96年3月10日 │96年3月10日 │TH-0000000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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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