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鴻鋒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元,其中新台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27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72,000元,未載到期日 ,付款地為新竹縣竹北市○○路○段176號3樓,並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6年1月30日,向相對人提示 ,尚欠新台幣84,0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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