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隆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元盛豐氣壓油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向本院聲請92年執全字第156號扣押強制執 行事件,查封原告於新竹縣湖口工地執行鑽孔工程之全油壓 高揚程鑽機,並將機器移至被告公司保管,致原告無法再執 行原告向台灣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之台鐵湖口段鑽孔 工程業務,遭台灣探勘公司終止契約,並將後續鑽孔工程轉 包予第三人,原告因此損失數百萬營收,此外,被告亦向同 業及業界散播,一再指稱原告侵害其專利權,如業界將工程 發包原告,即一併出告訴,致原告業務一落千丈,營收驟降 一半之業績,損失千萬元以上等情。經查,本件被告聲請本 院執行假扣押程序,業經本院以92年度執全字第156號受理 ,固於92年3月10日在新竹縣湖口鄉湖口村後山工地執行查 封原告所有之全油壓高揚程鑽機壹台,並於查封當時即交由 被告保管,其保管地點為桃園縣蘆竹鄉○○路○段17巷11之 3 號,原告旋於同年月12日提供足額擔保並聲請撤銷假扣押 程序,本院即於同年月13日發函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並將查 封標的即前開機器逕發原告,此業據本院調閱該假扣押執行 卷證查核無訛;另據原告提出之證物三僅足證明其與台灣探 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訂有工程合約書,其機器執行假扣押查 封後3至4日內即已發還原告公司,目前機器亦非在本院轄區 ,於原證三之合約書條款亦無從得知有否因假扣押查封而致 終止契約致原告受損之情事,則原告所稱其因被告實施假扣 押、查封機器等不當侵害原告權利所在地係在本院轄區乙節 ,非無可議。又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在地係宜蘭縣蘇澳 鎮,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未合,爰依職 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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