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5年度,28號
TNDM,105,重訴,28,201707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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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上聖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姿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水源涉犯詐欺案件,聲請扣押第三人之財產
(106年度聲扣字第5號、105年度偵字第2051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聖營造有限公司於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帳戶內存款於新臺幣捌拾參萬伍仟元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意旨以被告王水源涉犯詐 欺案件,認有扣押第三人即上聖營造有限公司所有於京城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帳戶內之存款(於新臺幣 835,000元之範圍內),以保全追徵之必要,經核尚非無理 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民國106年7月28日止,逾期不 得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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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岡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