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5年度,44號
TNDM,105,智簡,44,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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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智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玟嫣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11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玟嫣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BOBBI BROWN」商標之刷具桶壹個沒收。 事 實
一、姜玟嫣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 自民國104年間某日起,利用網路設備登入「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以其申請使用之「Z0000000000」拍賣代號,刊登 上有仿冒商標權人美商巴比布朗專業化粧品公司「BOBBI BR OWN」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刷具桶商品照片 及相關交易訊息,欲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50元之價格賣 出,嗣經警於105年2月23日為蒐證而下標購買1件,送鑑查 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詢據被告固坦承其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上開使用相同於 「BOBBI BROWN」商標之刷具桶,然否認有意圖販賣而陳列 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辯稱:伊不知上開商品是仿冒 品,伊販售及代購日本商品,定期前往日本購買彩妝、生活 用品,日本美妝店因而送伊贈品,該刷具桶即為日本美妝店 贈送的,伊曾在美國購物網站上看過一模一樣的商品,故以 為是真品云云。經查:
㈠、「BOBBI BROWN」商標圖樣係美商巴比布朗專業化粧品公司 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之註冊商標(註冊/審定號:00 000000),上開刷具桶經查扣前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內乙節 ,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警卷 第8頁);且上開刷具桶由員警購買查扣後,經商標權人委 任之鑑定人檢視之結果,確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乙節,有美 商雅詩蘭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人陳國憫於105年4 月8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暨侵權市值在卷可稽(警卷第7頁), 且有奇摩拍賣網頁擷取資料、扣案物品照片2張可資參佐( 警卷第9至21頁)。是經警向被告經營之網站購買而扣案之 商品,係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而使用相同於上開商標圖樣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乙情,



首堪認定。
㈡、「BOBBI BROWN」商標圖樣在國際間及我國均行銷經年,為 相關消費者熟知之高價名牌商品,有專門之銷售地點,且被 告自承係從事日本彩妝、生活用品之販售及代購業者,對於 上開商標及該品牌之商品價格理應有所了解,被告販售之價 格僅150元,遠低於鑑定人估計之市場價值2000元;再者, 被告無法提出其向合法代理廠商購入上開商品之證明,其雖 稱係日本美妝店贈送,然上開商品使用之商標係美商巴比布 朗專業化妝品公司擁有,日本美妝店卻贈送美國品牌之商品 ,亦與常情相違,難以盡信;被告雖提出其護照內頁,證明 其於101年、104年、105年均有日本出入境紀錄(警卷第22 至23頁),仍難以證明上開商品之合法來源。又被告雖稱係 美國購物網站上看過與上開商品相同者,故主觀上認為扣案 商品係真品云云,並提出外國購物網站之擷取網頁(警卷第 24至26頁),然業經本院函詢美商雅詩蘭黛股份有限公司灣分公司,該公司並未生產與扣案之刷具桶相同或相似款式 之產品,亦未生產被告所提出上開外國網站所刊登相同之刷 具桶,且該購物網站亦非該公司所經營,有美商雅詩蘭黛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5年9月12日函文在卷可按(本院卷 )。衡情上開商品並無可能係屬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註冊商 標之商品,堪認被告應已明知上開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無疑。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查本件被告陳列之物品,係屬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3款所 指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 註冊商標之商標;被告明知為此等商品,仍意圖販賣而透過 網路陳列之,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非法透過網 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被告於104年某日起至105年2月23日為警查 獲時止,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 於同一之營利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及同一地點接續所為,主 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侵害商標權之犯意,所侵害者復為相同 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 犯,而僅論以一罪。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 享有商標權之企業經營者通常花費相當時間、資源打造商品 品牌形象,獲取消費者之信賴,是被告為貪圖小利,意圖販



賣而陳列仿冒註冊商標圖樣商品之行為,非但可能使商標權 人蒙受銷售損失,更造成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之混淆,令商 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遭受質疑,進而侵害商標權人 潛在市場利益,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 殊為不該,其犯後復未全然坦認犯行,難認其就所為觸犯法 紀乙事已有深切體認;惟念被告前無類此之刑事前案記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素行尚可,其意 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時間非長、數量尚少,犯罪 規模有限,對商標權人造成之損害非鉅,暨被告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沒收部分:
⒈按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 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第 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施行法第 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 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 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為維持絕對義務沒收, 並因應上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 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 )失效,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 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於105年12月15 日施行,本件扣案之仿冒「BOBBI BROWN」商標刷具桶1個屬 侵害商標權商品,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修 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
⒉另本件扣案之仿冒商品係員警為查緝本案始向被告佯買取得 ,實則員警並無締結買賣契約之意願,而員警所匯出之150 元,亦非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得之財物,故該部分 之金額,非被告因本案犯罪所獲得之財物,尚無法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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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雅詩蘭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