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076號
SCDV,96,促,4076,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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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07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翔明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 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復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翔明商行於90年11月23日 與債權人簽定切結書,約定債務人與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之加盟經營權完全讓與債權人。另加盟屆滿時債務人應將加 盟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 交付與債權人。詎加盟期間迄95年2月11日到期,加盟金經 多次催討債務人均不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云云。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交付加盟保證金事件,業經本 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4624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債權人並已 據該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 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 執字第19865號債權憑證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 14652號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 定,本件請求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則債權人就同一標 的重複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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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