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癸○○○
丁○○
壬○○
己○○
辛○○
庚○○
戊○○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被 告 丙○○○ 住新竹縣竹東鎮○○路○段232號
住新竹縣芎林鄉○○村○○路140號
甲○○ 住新竹縣芎林鄉○○村○○路140號
乙○○ 住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65巷8
號
住新竹縣芎林鄉○○村○○○鄰○○路140
號.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鄭勵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間有詐害債權之行為, 並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相關不動產之贈與行為,暨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惟查,原告本件之請求有無理由,其前提之一, 即在於原告於被告間就不動產為贈與時,對被告丙○○○、 甲○○是否已有債權存在,而此一事項已經本院九十一年度 重訴字第二三一號事件所為審理,雖已審結,惟尚未確定之 情,已據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該事件之判決書正 本一份在卷可憑,準此,足認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前 開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且因該事件尚未確定,故本院認於本院該九十一年 度重訴字第二三一號事件全案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