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李文傑律師即鄒燦標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4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三)、(四)欄中關於「地下三層:95.52」之記載,應更正為「地下三層:92.5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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