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3號原 告 丙○○兼上訴訟代理人 乙○○ 0號被 告 新竹縣峨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魏順華律師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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