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63號
SCDV,94,訴,263,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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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丙○○
兼上訴訟代
理人    乙○○
            0號
被   告 新竹縣峨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魏順華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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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