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許黃春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原 告 許晉益 許晉元兼 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秋金原 告 許晉嘉 許晉耀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原 告 汪志聰 (大陸地區人民) 鄭全益被 告 陳國平選任辯護人 游千賢律師被 告 陳劍文 陳吉昌 涂志文 吳俊霏 洪敏翔 郭育文 吳晉丞 林政德 黃OO 民國87年生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OO (被告黃OO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 王OO (被告黃OO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許黃春、許晉益、許晉元、吳秋金、許晉嘉、許晉耀對被告黃OO及其法定代理人黃OO、王OO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均業經撤回,不在本次移送範圍內,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純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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