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1177號
TNDM,104,審易,1177,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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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德合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德合應賠償告訴人張依涵新臺幣(下 同)3205萬8319元,先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52號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42號民事事件審理 ,且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裁判確定,告訴人已得據此執行 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詎被告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 害告訴人之債權,於102 年10月30日將渠對八百屋汽車生活 百貨公司之每月租金債權(租賃期間自100年9月1日至106年 11月30日止,第1、2、3年租金每月22萬元,第4、5、6年每 月租金23萬3200元)自103年1月1日起讓渡予被告之子江喻 弘,以此方式損害告訴人之前揭債權。嗣告訴人於103年1月 7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上開租金債權,經八百屋汽車百貨 公司聲明異議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損 害債權罪嫌。
二、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法官1 人獨任審判,合先敘明。按告訴乃論 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 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依涵告訴被告損害債權案件,起訴書認係觸 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 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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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