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75號
PCDV,106,家訴,75,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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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5號
原   告 張陳美蓮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於法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陳建洲之繼承系統表及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兩造最新戶籍謄本、新北市○○區○ ○街00巷00號土地、建物最新登記第二類謄本、三、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 項、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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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