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96年度,337號
SCDM,96,竹簡,337,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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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竹簡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
字第3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緝字第20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
國96年3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可預見收集帳戶者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 產犯罪密切相關,又對於交付帳戶供他人使用,他人是否持 以犯罪雖無確信,仍以縱他人持以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 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4年9月間某日, 在不詳處所,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將其原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所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連同密碼,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者使用。嗣該取得本件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某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者,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下 列時、地,為詐騙行為:
㈠、94年10月16日18時7分許,以不知情之易同和(業另案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義向雅虎奇 摩公司註冊申請luckey0088 @yahoo.com.tw帳號,再以該帳 號登入雅虎奇摩網站所提供之「拍賣」功能,佯登拍賣全新 華碩牌筆記型電腦乙臺訊息,致林家齊陷於錯誤,以新臺幣 (下同)23,300元價格出價競標而得標後,依該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者之指示,於94年10月25日,在臺北市○○區○○路 1段某處,利用自動櫃員機,將上開款項匯入甲○○上開帳 戶。嗣因林家齊遲未收到上開商品,始知受騙。㈡、94年11月19日晚間11時許,在雅虎奇摩即時通南部地區聊天 室自稱「愛麗」(帳號為PL)之成員,與藍士欽聊天並電話 聯絡,佯稱可以由提款機得知藍士欽之職業等為由,要求藍 士欽至銀行提款機操作,致藍士欽不疑有他而陷入錯誤,至 位於高雄市○○○路、立文路口之台新國際上業銀行提款機 ,依其指示操作,轉帳28,028元至甲○○開帳戶內,嗣該詐



騙集團成員又撥打電話與藍士欽聯絡,要求藍士欽再依其指 示操作提款機,始發覺有異。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請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2項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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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