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178號
TPDA,106,簡,178,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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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78號
原   告 王修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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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