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72號
TPDA,106,交,72,2017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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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天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民國106年6 月30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72號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
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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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