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407號
PCDV,106,家親聲,407,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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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黃偉哲
聲 請 人 黃韋勝
聲 請 人 黃郁純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聖雄
相 對 人 許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台幣 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2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狀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再補繳新臺 幣二千元。上開裁定已於106年5月17日送達聲請人住處而由 家屬賴昱臻代收,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憑。本件 聲請既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2 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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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