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645號
SCDM,95,訴,645,200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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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己○○
      辛○○
      癸○○
           30號
      壬○○
      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律師
被   告 戊○○
      子○○
      庚○○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3110、3262、3545、3715、3781、4033、4034號)及移送併辦(
95 年度偵字第5018、501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己○○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癸○○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子○○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庚○○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丁○○己○○部分:
己○○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剛訊有限公司(下稱剛訊公 司)任職,竟於94年3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丑○○ (另行審結),丑○○再委託巳○○(另行審結),彼等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己○○支付新台幣(下同 )3500元予丑○○,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巳○ ○偽造己○○於93年間在剛訊公司作並領有薪資641010元 屬私文書性質之剛訊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及證明己○○在剛訊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剛訊 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剛訊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剛 訊公司負責人于周麗珍印文)後,於94年3月10日向設於 台北市○路○路○段202號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新銀行)延平分行申辦額度為40萬元之現金卡,足 以生損害於剛訊公司、于周麗珍及台新銀行,台新銀行因 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己○○確於剛訊公 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3月17日准予核貸並撥款40萬 元予己○○
丁○○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東盛實業社任職,竟於94 年8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己○○與丑○○聯繫,丑 ○○再委託巳○○,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聯絡,由丁○○支付新台幣(下同)9萬元予己 ○○,己○○抽取佣金3萬7千元後,再將餘款5萬3千元再 交予丑○○,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巳○○偽造 丁○○於93年間在東盛實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674539元屬 私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及證明丁○○東盛實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東 盛實業社工作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文及 偽造之東盛實業社負責人申○○印文)暨具有公文書性質 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丁○○9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 年8月2日、8月16日由丑○○分別向設於台南市○○路52 號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信貸行 銷部台南分部及設於新竹市○○路106號之新竹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寅○○○)新竹電子商務部申辦 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東盛實業社、申○○、及安 泰銀行、寅○○○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安泰銀行及寅○○○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 ,誤認丁○○確於東盛實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 年8月4日、94年8月23日各准予核貸15萬元。(二)辛○○癸○○部分:
辛○○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成勤公司)任職,竟於94年4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 之癸○○與丑○○聯繫,丑○○再委託巳○○,彼等共同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辛○○支付所欲向銀行貸得之款項 12萬元之2成即1萬2千元予丑○○,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 等資料以供巳○○偽造辛○○於93年間在成勤公司工作並 領有薪資38416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93年度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辛○○在成勤公司任職具有特 種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成勤公 司印文及偽造之成勤公司負責人葉文順印文)後,於94年 4月中旬,由丑○○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號寅 ○○○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成勤公 司及寅○○○,寅○○○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 誤,誤認辛○○確於成勤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4 月28日准予核貸12萬元。
(三)壬○○部分:
壬○○明知其於92、93年間並未在東盛實業社任職,竟於 94年6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戌○○(另由檢察官移 送併案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戌○○再委託巳○○( 另行審結),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聯絡,由壬○○支付新台幣(下同)17萬元予戌○○, 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巳○○偽造壬○○於92年 、93年間在東盛實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593135元、678512 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壬○○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 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 專用章印文)暨屬私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93年度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壬○○東盛實業社任職具有 特種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員工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 之東盛實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負責人申○○印文 )後,連續於94年6月13日、94年6月29日由戌○○分別向 設於新竹市○○路○段472號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北商銀)消費金融處新竹信貸中心及設於新 竹市○○路35號之寅○○○新竹個人金融區域中心申辦小 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東盛實業社、申○○及台北商 銀、寅○○○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台北 商銀及寅○○○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 認壬○○確於東盛實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6 月29日、94年6月30日各准予核貸50萬元、35萬元。(四)丙○○部分:
丙○○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林建進工業社任職,竟於94 年8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丑○○,丑○○再委託巳 ○○,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丙○○支付新台幣(下同)4萬8千元予丑○○,並提 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巳○○偽造丙○○於93年間在 林建進工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667217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林 建進工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丙○ ○在林建進工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林建進工業社 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印文及偽 造之林建進工業社負責人林宗建印文)暨具有公文書性質 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丙○○9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 8月15日、94年10月14日由丑○○分別向設於台北市○○ 路○段178號2樓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北二區中心及設於新竹市○○ 路91巷9號8樓之寅○○○電子商務部電話行銷科申辦小額 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林建進工業社林宗建及台北富 邦銀行、寅○○○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台北富邦銀行及寅○○○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 錯誤,誤認丙○○確於林建進工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 別於94年9月9日、94年10月25日各准予核貸30萬元。(五)戊○○部分:
戊○○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晶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晶業公司)任職,竟於94年4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 之戌○○,戌○○再委託巳○○(另行審結),彼等共同



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戊○○支付新台幣(下同)19 萬元予戌○○,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巳○○偽 造戊○○於93年間在晶業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16123元屬 私文書性質之晶業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戊 ○○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 )後,連續於94年4月5日、5月5日由戌○○分別向設於桃 園縣桃園市○○路445號之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及設於新竹市○○路35號之 寅○○○新竹個人金融區域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 生損害於晶業公司及國泰世華銀行、寅○○○暨財政部台 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國泰世華銀行及寅○○○因上 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戊○○確於晶業公 司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4月6日、94年5月9日各准 予核貸40萬元、35萬元。
(六)子○○庚○○部分:
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祥順工程行任職,竟於94年 4月間,經由其具有犯意聯絡之母親庚○○,再透過具有 犯意聯絡之乙○○、乙○○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丑○ ○,丑○○再委託巳○○,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 絡,由庚○○支付新台幣(下同)5萬7千元予乙○○,並 提供子○○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巳○○偽造子○○於93 年間在祥順工程行工作並領有薪資387485元屬私文書性質 之祥順工程行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子 ○○在祥順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員 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造之 祥順工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後,連續於94年4月2日、 94 年5月4日、5月12日由乙○○分別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 ○○○路32-20號1樓之5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陽信銀行)桃園分行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223 號之安泰銀行北桃園簡易型分行暨設於苗栗縣竹南鎮○○ 路217號之寅○○○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 損害於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及陽信銀行、安泰銀行、寅○ ○○,陽信銀行、安泰銀行及寅○○○因上開不實之證明 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子○○確於祥順工程行工作債信 良好,而分別於94年5月19日、94年5月9日、94年5月23日 各准予核貸20萬元、20萬元、16萬元。




二、證據:
(一)被告丁○○己○○部分:
Ⅰ、被告丁○○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Ⅱ、被告己○○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Ⅲ、共犯丑○○、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Ⅳ、被害人台新銀行職員酉○○、安泰銀行職員辰○○、寅 ○○○職員甲○○、申○○(東盛實業社負責人)及證 人天○○(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職員) 於警詢之陳述。
Ⅴ、卷附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剛訊公司己○○93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剛訊公司己○ ○在職證明、寅○○○貸me more申請書、安泰商銀信 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東盛實業社丁○○93年度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東盛實業社丁○○工作證 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丁○○ 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3月1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 0951003984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 分局丁○○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 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 局新竹分局己○○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 上均影本)。
(二)辛○○癸○○部分:
Ⅰ、被告辛○○癸○○於警詢及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Ⅱ、共犯丑○○、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Ⅲ、被害人寅○○○職員甲○○及證人天○○(財政部台灣 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Ⅳ、卷附寅○○○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成勤公司辛○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成勤公司 辛○○在職證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 95年2月17日中區國稅苗縣四字第0950002079號函暨檢 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辛○○9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三)壬○○部分:
Ⅰ、被告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Ⅱ、共犯戌○○、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Ⅲ、被害人台北商銀職員龍祥淵、寅○○○職員甲○○及證 人天○○(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職員)於 警詢之陳述。




Ⅳ、卷附台北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寅○○○貸me more 申 請書、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壬○○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壬○○員工在職證明、 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壬○○93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 栗縣分局95年2月17日中區國稅苗縣四字第0950002079 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壬○○93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四)丙○○部分:
Ⅰ、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Ⅱ、共犯丑○○、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Ⅲ、被害人台北富邦銀行職員卯○○、寅○○○職員甲○○ 、未○○(林建進工業社負責人之妻)及證人天○○(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
Ⅳ、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寅○○○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丙○○93年度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丙○○員工 職務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丙○○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95年2月24日北區國稅竹東二字 第0951001565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 竹分局丙○○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以上均影本)。
(五)戊○○部分:
Ⅰ、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Ⅱ、共犯戌○○、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Ⅲ、被害人國泰世華銀行職員午○○、寅○○○職員甲○○ 於警詢之陳述。
Ⅳ、卷附國泰世華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寅○○○貸 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晶業公司戊○○93年度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竹分局戊○○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95年2 月17日中區國稅 苗縣四字第0950002079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 國稅局戊○○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 影本)。
(六)子○○庚○○部分:
Ⅰ、被告子○○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 白。




Ⅱ、共犯乙○○、丑○○、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Ⅲ、被害人陽信銀行職員亥○○、安泰銀行職員辰○○、寅 ○○○職員甲○○及證人天○○(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 稅局新竹市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Ⅳ、卷附陽信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寅○○○貸me more申 請書、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子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 程行子○○員工在職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竹市分局95年4月25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 0951010603 號函暨檢附之子○○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以上均影本)。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
壹、被告丁○○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5萬元於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 愛啟智中心。
貳、被告己○○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5萬元於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 愛啟智中心。
叄、被告辛○○部分
(一)願受有期徒刑10月,緩刑2 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2萬元於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 附設新竹市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
肆、被告癸○○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2萬元於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 愛啟智中心。
伍、被告壬○○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6萬元於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 愛啟智中心。
陸、被告丙○○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5萬元於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大尼老人照護中心。
柒、被告戊○○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5萬元於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



愛啟智中心。
捌、被告子○○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3萬元於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 附設新竹市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
玖、被告庚○○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3萬元於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 附設新竹市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 項。
五、附記事項:被告9人願支付上開金額予上開公益團體,並已 支付完畢(參卷附匯款單據影本6紙及正本2紙)。六、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偽造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起訴書雖記載被告辛○○癸○○子○○庚○○除涉犯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之罪外, 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云云。惟 依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並未認定被告辛○○癸○○子○○庚○○於向銀行貸款時已提出性質上屬公文書之偽 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 單,且依相關卷證資料,亦無此部分之證據,故被告4人尚 無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此部分 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法條,附此敘明。
八、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九、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1
Ⅰ、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章1枚
Ⅱ、偽造之「申○○」印章1枚
Ⅲ、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 用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丁○○工作證明書(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及安泰商業銀行)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申○○」印 文各2枚
Ⅱ、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0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安泰商業銀 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 櫃台專用章」印文2枚
附表二:
編號1
Ⅰ、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章1枚
Ⅱ、偽造之「申○○」印章1枚
Ⅲ、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



用章」1枚
Ⅳ、偽造之「剛訊有限公司」印章1枚
Ⅴ、偽造之「于周麗珍」印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丁○○工作證明書(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及安泰商業銀行)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申○○」印 文各2枚
Ⅱ、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0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安泰商業銀 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 櫃台專用章」印文2枚
Ⅲ、偽造之己○○在職證明(已交付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上偽 造之「剛訊有限公司」、「于周麗珍」印文各1枚附表三:
編號1
Ⅰ、偽造之「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印章1枚Ⅱ、偽造之「葉文順」印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辛○○在職證明(已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上偽 造之「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葉文順」印文各1枚附表四:
編號1
Ⅰ、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章1枚
Ⅱ、偽造之「申○○」印章1枚
Ⅲ、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 用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壬○○員工在職證明(已交付予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申○○」印文各1枚Ⅱ、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收受92年度、93年度 清單各1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收受93年度清單1份)上偽造 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 」印文3枚
附表五:
編號1
Ⅰ、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印章1枚
Ⅱ、偽造之「林宗建」印章1枚
Ⅲ、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 用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丙○○員工職務證明書(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 銀行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上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 林宗建」印文各2枚
Ⅱ、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0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 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2枚
附表六:
編號1
Ⅰ、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 用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已交付予國泰世華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枚附表七:
編號1
Ⅰ、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章1枚
Ⅱ、偽造之「王家祥」印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子○○員工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陽信銀行及安泰 商業銀行)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印文各2 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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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剛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