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293號
PCDV,96,補,293,200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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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游振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捌萬捌仟零玖拾伍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零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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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