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月9日接奉本院95年 度執全竹字第7621號假扣押執行命令,且查封聲請人所有之 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13269 號 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96年2月7日以同一事由 另向本院板橋簡易庭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96 年度板勞調字第7 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 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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