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32號
TPDV,106,除,832,201707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徐秀珍(即徐錦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洪慧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3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540251 1 │1 │400 │
└──┴──────────┴────────┴──┴──┘

1/1頁


參考資料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