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24號
TPDV,106,除,824,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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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
      石恩保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王繼開
代 理 人 廖貝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史浩誠,嗣於訴訟中變更為王繼開 ,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民國106年7月5日輔人字第1060055 911號令在卷可稽,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 106 年度司催字第 162 號公示催告。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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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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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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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506826 9 │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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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