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謝昀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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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8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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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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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統一超商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106年2月10日│200,000元 │CA3219831 │
│ │限公司 羅智先│銀行城中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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