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19號
TPDV,106,除,819,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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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王裕誌
代 理 人 張燕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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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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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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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D-488551-3 │ │1 │1000 │ │
├──┼───────────────┼──────────────┼────┼───┼────┼───┤
│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X-182123-2 │ │1 │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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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