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08號
TPDV,106,除,808,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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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傅菊枝  指定送達地址:基隆市○○區○○街00
代 理 人 鍾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6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3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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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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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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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6-ND-1383652-7 │1 │1000│
├──┼───────────┼───────────┼──┼──┤
│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7-NX-0648279-7 │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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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8-NX-0661102-1 │1 │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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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