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李春谷
代 理 人 田皓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7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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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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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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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 006427-9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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