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杏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成泉
代 理 人 李鈺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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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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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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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曜得國際有限│合作金庫商業│106年1月31日│65,975元 │YA7539877 │
│ │公司 彭昭鋒│銀行長春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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