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白正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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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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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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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F-0000064至95-NF-0000066│ │3 │3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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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華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14401至95-ND-0014440│ │40 │4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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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華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15176至95-ND-0015200│ │25 │2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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