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745號
TPDV,106,除,745,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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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雅崴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30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2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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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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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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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原聿室內裝修工│大眾商業銀│106年2月28日│231,525元 │ACV1019681│
│ │程股份有限公司│行永春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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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崴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