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742號
TPDV,106,除,742,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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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寶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元中
代 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郭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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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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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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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寶威生技股份│華南商業銀│105年12月10日 │71,400元 │MD1642865 │
│ │有限公司 邵│行大直分行│ │ │ │
│ │元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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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