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宏文
代 理 人 盧施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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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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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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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106年1月3日 │26,979元 │C0284380│
│ │公司 蘇志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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