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6號
原 告 李智蕾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官羽、鄒春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之聲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即請求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法律依據,並
敘明本件訴訟標的記載為新臺幣2,165,400元與本院105年度原金
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附表五編號74「尚未出金本金金額」欄所
載金額不同之原因,暨檢附相關證據,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