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1號
原 告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晶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法定代理人 郭旭光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
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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