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93號
原 告 陳捷楨
陳捷鑫
陳奇達
陳煥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75,793,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127,000元×〈2261+81+31+44+14+528〉平方公尺=37
5,7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5,660元,原告已繳納2,
534,333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81,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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