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0號
PCDV,96,拍,30,200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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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浩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6 月21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13,6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 聲請人負債15,867,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開發國內遠期 信用狀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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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