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299號
PCDV,96,拍,299,2007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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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台北縣三重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戊○ ○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丙○○
            號
相 對 人 甲○○
            6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乙○○○王玉賢 前於民國83年6 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320,000 元 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因所有權人即債務人王玉賢於 民國92年3 月30日死亡,由相對人丙○○甲○○繼承王玉 賢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 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429,700 元,已屆 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放 款借據、其他約定事項、授信約定書、王玉賢除戶謄本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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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