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40號
TPDV,106,重訴,440,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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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原   告 都會叢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文煌
原   告 旺潤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信旦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神慈秀明會
法定代理人 簡素霞
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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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潤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都會叢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