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 告 都會叢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文煌原 告 旺潤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信旦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神慈秀明會法定代理人 簡素霞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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