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永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
13日本院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3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 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 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 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 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二、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上訴理由狀所載理由為:上訴人係因系爭布料之瑕疵,而遭 客戶投訴、扣款,致未將8 萬元之貨款給付予被上訴人,上 訴人實際遭扣款之金額亦高於8 萬元,是上訴人主張應減少 買賣價金為有理由,且兩造並非初次買賣,先前即有交易, 上訴人茍非遭受損害,何必為區區8 萬元爭執等語;惟上訴 人上開理由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 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 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 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本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 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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